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1〕463号)同时废止。

文档附件:

附件1、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5、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证书式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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