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出租汽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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