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分别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标牌(式样见附件5)。AA级及以上出租汽车企业,可在巡游车顶灯、车门外侧等显著位置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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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