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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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