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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