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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