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