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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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