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