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