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情况;

(四)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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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