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七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