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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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