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