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五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