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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