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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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