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