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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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