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