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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