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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