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