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
第九条
对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其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
对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其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