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对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依法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