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生态补偿资金,加强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和科普培训。 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鼓励对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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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