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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