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