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长江流域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应当科学规划,按照“一水一策”原则合理选择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方式。开展增殖渔业的,按照水域承载力确定适宜的增殖种类、增殖数量、增殖方式、放捕比例和起捕时间、方式、规格、数量等。 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非增殖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增殖渔业起捕应当使用专门的渔具渔法,避免对非增殖渔业资源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造成损害。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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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