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依法科学划定限制航行区和禁止航行区域。 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设置航道或进行临时航行的,应当依法征得农业农村部同意,并采取降速、降噪、限排、限鸣等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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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