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 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或种质交流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或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繁殖、种质交流等生态需求。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