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
第十一条
因科研、教学、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应当制定年度捕捞计划,并按规定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确需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 在禁渔期、禁渔区开展调查监测的渔获物,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或抵扣费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
因科研、教学、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应当制定年度捕捞计划,并按规定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确需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 在禁渔期、禁渔区开展调查监测的渔获物,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或抵扣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