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九条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推荐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二)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要求。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培训要求,但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到其单位工作,需要参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