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和省级以上《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和省级以上《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