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持有《核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核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持有《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辐射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在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