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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