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发放或者越权发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