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回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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