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持证人退休的; (二)持证人调离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岗位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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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