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在单位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届满的; (二)持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持证人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区域范围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形。 因证件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按照发证部门的要求参加在岗培训。 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件交回所在单位。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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