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证件管理第十八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污损或者残缺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