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污损或者残缺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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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