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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