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证件管理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