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五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证件载明的职责和区域范围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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