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证件管理第十五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证件载明的职责和区域范围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