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省级辐射安全监管初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申请领取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培训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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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