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省级辐射安全监管初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申请领取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培训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申请领取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省级辐射安全监管初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申请领取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培训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