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申请领取《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应当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初任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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