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申请领取《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应当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初任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申请领取《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应当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初任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