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十条

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条件之一: (一)具有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获得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两年以上。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但具有大专以上同等学历,并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也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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