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风险沟通,主动收集公众、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关联部门预警应答情况,评估预警效果,发现没有达到预期预警效果的,应再次预警。制定机关国家疾控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