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接到预警的单位依法采取健康监测、减少聚集、加强防护、资源准备、培训演练等疫情风险管控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例排查、疫情报告和会商研判等工作,消除或降低疫情发生扩散的风险。人民政府发布预警的,各单位应当依法落实预警措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持续监测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评估研判疫情及其风险的演变态势,提供公共卫生专业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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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