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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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