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