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