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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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