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