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