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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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