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