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