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空 域 / 第五节 航路和航线

第九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在航路方向改变时,航路宽度则包括航路段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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