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九十条
第四章 空 域 / 第三节 管制空域
第九十条
设置管制区应当覆盖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管制区包括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管制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并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空 域 / 第三节 管制空域
设置管制区应当覆盖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管制区包括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管制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并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报经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