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九十条

第四章 空 域 / 第三节 管制空域

第九十条

设置管制区应当覆盖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管制区包括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管制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并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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