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八十八条

第四章 空 域 / 第三节 管制空域

第八十八条

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者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航线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高空管制空域或者中低空管制空域与机场管制地带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为半径50公里或者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区以外的空间。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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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八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