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空 域 / 第三节 管制空域

第八十七条

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其下某指定高度的空间,可以划设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过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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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八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